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八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安装完毕后,设置该发射设备的单位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核发其《订购证明》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应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射设备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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