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第二十六条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订购
持有《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购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应当向核发其《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以下简称《订购证明》),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订购证明》申请表; (二)《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三)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