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二)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三)拟开展的广播电视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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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