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频率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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