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服务区域、节目内容、集成加密平台和技术参数; (四)拟利用卫星的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极化方式、符号率、频率以及入网测试情况; (五)技术方案、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及评估报告; (六)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的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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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