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四)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六)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