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

第十九条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相关规划和技术要求; (四)有必要的资金、稳定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五)利用卫星方式传输覆盖的范围与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覆盖范围一致; (六)具备必要的监测监管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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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