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第十八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的覆盖范围内进行覆盖。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