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送业务的,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