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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