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二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广电总局负责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申请单位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