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