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保障机制; (五)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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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