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主要负责人,是指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餐饮服务活动中的主要决策人,包括实际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食品安全总监,是指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在管理层中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员,是指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承担本规定第十四条所规定职责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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