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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