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类: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 集中用餐单位和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按照本规定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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