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经营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本单位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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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