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餐饮服务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餐饮服务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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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