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