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设计和布局、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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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