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设计和布局、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设计和布局、操作规程等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本单位管理层人员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