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开设洗染店、水洗厂应在安全、卫生、环保、节水、节能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 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 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使用开启式石油衍生溶剂干洗机和烘干机的,还须配备防火、防爆的安全装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