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清洗费用、保值额和服务内容。 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