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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