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应当与产品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相适应,并不得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