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医疗器械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少量增减时,应当采用标准修改单方式修改。标准修改单应当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制定,由医疗器械标准的原批准部门审查发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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