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标准制定与修订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和废止等。具体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对医疗器械监管急需制修订的标准,可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快速程序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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