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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