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 鼓励医疗器械研制机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研制和采用医疗器械推荐性标准,积极参与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医疗器械标准实施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