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