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参与医疗器械标准的制修订相关工作; (三)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的实施; (四)收集并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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