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医疗器械标准体系的研究,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草案和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建议; (二)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的管理工作; (三)依法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四)承担医疗器械标准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组织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协调解决标准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六)承担医疗器械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对外合作交流的相关工作; (七)承担医疗器械标准信息化工作,组织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出版; (八)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标准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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