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标准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制度; (二)组织拟定医疗器械标准规划,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法组织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四)依法指导、监督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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