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第四条

对于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

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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