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七条

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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