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六条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请求处理的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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