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五条

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向行政执法委员会提交请求书以及所涉及的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副本。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数量的请求书副本。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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