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一部分作为样品。被抽取样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 行政执法委员会进行抽样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字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