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第二十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行政执法委员会备案;未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委员会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