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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