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就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应当提交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和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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