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加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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