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处理和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设计专有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行政执法委员会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口头审理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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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