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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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