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听取聘用律师的意见。

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章程可以设立相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协助本所负责人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