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为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应当按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