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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