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遵守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本所的形象和声誉;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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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