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

第四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保障本所律师和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二)获得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三)向本所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权利。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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