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律师事务所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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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