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后,方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