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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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