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制作的规格、证号编制办法,由司法部规定。执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