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