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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