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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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